
東南亞的化粧品規範
ASEAN化粧品指令與「申報制」
解讀世界化粧品規範系列,這次來到東南亞。在泰國、越南、馬來西亞、印尼等作為日本化粧品出口目的地也越來越有存在感的地區,規範不是由各國各自制定,而是建立了整個區域共通的規範。
2003年的協定,自2008年起適用
ASEAN化粧品規範的基礎,是2003年9月2日簽署的《ASEAN化粧品監管調和方案協定》。其中核心的《ASEAN化粧品指令(ACD)》自2008年1月1日起適用於區域內的化粧品。當時的10個會員國,目標是統一成分規範與標示概念。
不是核准,而是「申報」
在ACD之下,化粧品上市前,製造商、進口商等責任方需要向銷售國家的主管機關申報產品。其概念並不是由國家逐一事前核准,而是由企業對安全性負責,主管機關則在產品進入市場後進行監督。不過,申報並非相互承認,因此若要在多個國家銷售,就需要按國家分別申報。
ASEAN化粧品規範是「區域內共通標準」與「按國家申報」的組合。成分清單與標示概念有許多部分參考了歐盟化粧品法規,也與日本制度有共通之處。
由附錄規定的成分
ACD中有附錄,規定了禁止配合的成分、可在限制條件下使用的成分,以及可使用的著色劑、防腐劑、紫外線吸收劑等。以清單形式列出「可以使用的項目」與「不得使用的項目」的概念,與日本的化粧品標準的兩份清單以及歐盟化粧品法規也有共通之處。上一次介紹了韓國《化粧品法》。
參考資料:ASEAN秘書處《General Information Booklet on ASEAN Harmonized Cosmetic Regulatory Scheme》、ASEAN化粧品監管調和方案協定(2003年)
——Value Village 編輯部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