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东南亚的化妆品规则
ASEAN化妆品指令与“备案制”
解读世界化妆品规则系列,这次来到东南亚。在泰国、越南、马来西亚、印度尼西亚等作为日本化妆品出口目的地也越来越有存在感的地区,规则不是按各国分别制定,而是建立了整个区域共通的规则。
2003年的协定,自2008年起适用
ASEAN化妆品规则的基础,是2003年9月2日签署的《ASEAN化妆品监管协调方案协定》。其中核心的《ASEAN化妆品指令(ACD)》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区域内的化妆品。当时的10个成员国,旨在统一成分监管和标签标示的基本思路。
不是审批,而是“备案”
在ACD之下,化妆品上市前,制造商、进口商等责任方需要向销售国家的监管部门备案产品。其思路并不是由国家逐一事前审批,而是由企业对安全性负责,主管部门则在产品进入市场后进行监督。不过,备案并非相互认可,因此如果在多个国家销售,就需要按国家分别备案。
ASEAN化妆品规则是“区域内共通标准”和“按国家备案”的组合。成分清单和标签标示的思路有许多部分参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,也与日本制度有共通之处。
由附件规定的成分
ACD中有附件,规定了禁止配合的成分、可在限制条件下使用的成分,以及可使用的着色剂、防腐剂、紫外线吸收剂等。以清单形式列出“可以使用的东西”和“不得使用的东西”的思路,与日本的化妆品标准的两个清单以及欧盟化妆品法规也有共通之处。上一次介绍了韩国《化妆品法》。
参考资料:ASEAN秘书处《General Information Booklet on ASEAN Harmonized Cosmetic Regulatory Scheme》、ASEAN化妆品监管协调方案协定(2003年)
——Value Village 编辑部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