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化粧品可用成分如何決定?
「化粧品標準」的2份清單
化妝品容器背面會標示全成分(全成分標示的讀法)。那麼,究竟哪些成分可以用於化妝品,是由誰、如何決定的呢。在日本,厚生勞動省的《化妝品標準》是其基礎。
2001年,從「事前核准」到「企業責任」
化妝品標準是作為2000年(平成12年)9月的厚生省告示第331號制定的,並於2001年4月起施行。在此之前,主要是由國家對化妝品所用成分逐一確認的機制,但透過這次修訂,監管方式被大幅調整,並在全成分標示義務化的同時,轉向由製造銷售企業負責確認成分安全性的思路。
兩個清單
- 負面清單──不得添加於化妝品中的成分,以及可添加量設有上限的成分一覽。
- 正面清單──關於防腐劑、紫外線吸收劑、焦油色素這3類,只能在規定範圍內使用清單中列出的成分。
規定「不得使用之物」的清單,以及限定「可以使用之物」的清單。化妝品標準結合了這兩種思路。尤其是防腐劑、紫外線吸收劑、焦油色素,採用的是預先規定可使用成分的方式。
與海外規則的差異
歐盟化妝品法規中,也有規定禁用成分、配方限制成分,以及可使用防腐劑、紫外線吸收劑、著色劑的附錄(閱讀EU化妝品法規)。即使思路相似,列入清單的成分和上限數值也會因國家、地區而異。關於成分名稱的標示,請參見標示名稱與INCI名稱的關係也請一併閱讀。
參考:厚生勞動省《化妝品標準》(平成12年厚生省告示第331號)
——Value Village 編輯部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