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化妆品可用成分如何决定?
“化妆品标准”的2份清单
化妆品容器背面会标示全成分(全成分标示的读法)。那么,究竟哪些成分可以用于化妆品,是由谁、如何决定的呢。在日本,厚生劳动省的《化妆品标准》是其基础。
2001年,从“事前批准”到“企业责任”
化妆品标准是作为2000年(平成12年)9月的厚生省告示第331号制定的,并于2001年4月起施行。在此之前,主要是由国家对化妆品所用成分逐一确认的机制,但通过这次修订,监管方式被大幅调整,并在义务化全成分标示的同时,转向由制造销售企业负责确认成分安全性的思路。
两个列表
- 负面清单──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的成分,以及可添加量设有上限的成分一览。
- 正面清单──关于防腐剂、紫外线吸收剂、焦油色素这3类,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列表中列出的成分。
规定“不得使用之物”的清单,以及限定“可以使用之物”的清单。化妆品标准结合了这两种思路。尤其是防腐剂、紫外线吸收剂、焦油色素,采用的是预先规定可使用成分的方式。
与海外规则的差异
欧盟化妆品法规中,也有规定禁用成分、配方限制成分,以及可使用防腐剂、紫外线吸收剂、着色剂的附录(阅读EU化妆品法规)。即使思路相似,列入清单的成分和上限数值也会因国家、地区而异。关于成分名称的标示,请参见标示名称与INCI名称的关系也请一并阅读。
参考:厚生劳动省《化妆品标准》(平成12年厚生省告示第331号)
——Value Village 编辑部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