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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顏色的香水小瓶

香料過敏原標示規則
歐盟增加56種目標物質的原因

在日本的全成分標示中,為了賦予香氣而添加的成分通常會統一標示為「香料」。在歐盟,香料也可以彙整標示為「parfum」,但部分香料成分屬於例外,只要超過一定濃度,就有規定必須個別列出名稱。2023年,這項適用對象大幅擴大。

原本的機制:在「香料」之外另行列名

歐盟化妝品法規(法規(EC) No 1223/2009)第19條規定,香料可以彙整標示為「parfum」或「aroma」,同時附錄III指定的物質還必須另外記載於成分標示中。需要標示的濃度為:免沖洗產品超過0.001%,沖洗式產品超過0.01%。2009年制定時的條文中,戊基肉桂醛、苄醇、香茅醇等26種物質被納入這項處理方式。

法規(EU) 2023/1545改變了什麼

2023年7月26日通過的歐盟委員會法規(EU) 2023/1545修訂了附錄III,新增56種需要個別標示的香料過敏原。該修訂被認為是依據歐盟委員會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(SCCS)的評估。過渡期分為兩個階段,自2026年7月31日起,不符合新規則的產品已不能再新投放歐盟市場。並且自2028年7月31日起,已經在市場上的不合格產品也將不得銷售。

香料過敏原的個別標示,是在「香料」一詞所包含的成分中,僅針對指定物質列出名稱的機制。標準為免沖洗產品超過0.001%,沖洗式產品超過0.01%。在制定時的26種物質基礎上新增56種物質,自2026年7月31日起,在歐盟新出貨的產品被要求依照擴大後的清單進行標示。

其他地區的動向

在美國,2022年成立的化妝品法規現代化法案(MoCRA)要求FDA就香料過敏原的標示制定規則(MoCRA說明)。具體對象和標準仍處於將由今後規則確定的階段。成分標示終究只是傳達配方事實,是否適合肌膚則存在個人差異。標示的排列方式和閱讀方法全成分標示的讀法一併參閱。

參考:歐盟委員會、歐盟官方公報(法規(EC) No 1223/2009、法規(EU) 2023/1545)、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(FDA)

——Value Village 編輯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