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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颜色的香水小瓶

香料过敏原标注规则
欧盟增加56种目标物质的原因

在日本的全成分标示中,为赋予香气而添加的成分通常会统一标注为“香料”。在欧盟,香料也可以汇总标示为“parfum”,但部分香料成分属于例外,一旦超过一定浓度,就有规定要求单独列出名称。2023年,这一适用对象大幅扩大。

原本的机制:在“香料”之外另行列名

欧盟化妆品法规(法规(EC) No 1223/2009)第19条规定,香料可以汇总标示为“parfum”或“aroma”,同时附录III指定的物质还必须另外记入成分标示中。需要标示的浓度为:免洗产品超过0.001%,冲洗类产品超过0.01%。2009年制定时的条文中,戊基肉桂醛、苄醇、香茅醇等26种物质被纳入这一处理方式。

法规(EU) 2023/1545改变了什么

2023年7月26日通过的欧盟委员会法规(EU) 2023/1545修订了附录III,新增56种需要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。该修订被认为是基于欧盟委员会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(SCCS)的评估。过渡期分为两个阶段,自2026年7月31日起,不符合新规则的产品已不能再新投放欧盟市场。并且自2028年7月31日起,已经在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也将不得销售。

香料过敏原的单独标示,是在“香料”一词所包含的成分中,仅对指定物质列出名称的机制。标准为免洗产品超过0.001%,冲洗类产品超过0.01%。在制定时的26种物质基础上新增56种物质,自2026年7月31日起,在欧盟新出货的产品被要求按照扩大后的清单进行标示。

其他地区的动向

在美国,2022年成立的化妆品法规现代化法案(MoCRA)要求FDA就香料过敏原的标示制定规则(MoCRA解说)。具体对象和标准仍处于将由今后规则确定的阶段。成分标示终究只是传达配方事实,是否适合肌肤则存在个体差异。标示的排列方式和阅读方法全成分标示的读法一并参阅。

参考:欧盟委员会、欧盟官方公报(法规(EC) No 1223/2009、法规(EU) 2023/1545)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

——Value Village 编辑部